2008年8月11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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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报提醒
轿车撞人未放警告标志 伤者又遇电动车撞击
法院认定这属于“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”,两车都要承担赔偿责任,但轿车责任更重
通讯员 杜宇 本报记者 余春红  

  被轿车撞倒在地还未爬起,又有一辆电动车撞了过来,嘉善的陶某去年骑自行车遭遇了罕见的连环车祸。虽然,三方在事故发生后对责任承担问题各执一词。但法院还是依法判决轿车、电动车承担赔偿责任。
  去年10月7日傍晚,嘉善是个风雨交加的雨夜。当时,陶某骑着自行车经过魏塘镇亭桥路与晋阳路十字路口时,被一辆右拐弯的轿车撞倒。受伤倒在地上的陶某还没来得及爬起来,又一辆电动车飞驰而来,陶某再次被撞。事故发生后,陶某经过抢救治疗,先后花去医药费5万多元。经鉴定,陶某属十级伤残。
  对事故,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认为:一、右拐弯轿车的碰撞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,司机许某负全部责任;二、事发后,许某又未按规定抢救受伤人员和开启车辆灯光、设置警告标志,是造成后来的电动机碰撞事故的主要原因,应对这起事故负主要责任;同时,骑电动自行车的周某在行驶至交叉路口时对前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,未及时采取措施,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,应负次要责任。伤者陶某在两起事故中均无过错。
  为此,陶某将许某、周某及许某所驾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。
  庭审中,第一被告许某认为,陶某被撞倒后又被周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再次撞击,这才是他受伤的原因。而第二被告周某则认为,事故发生后许某未予警示,且道路昏暗积水,这才使得陶某再次被撞,因此责任在许某。
  日前,嘉善法院一审判决,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陶某58000元;被告许某赔偿原告损失168422.16元;被告周某赔偿18713.57元。
  法官提醒:本案中被告许某、周某的肇事行为间接结合在一起,致使原告身体受到伤害,这在法律上属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。因此,确定侵权行为人的责任时,应根据过错程度与原因的比例分担责任。
  在本次事故中,许某撞人后未按规定抢救受伤人员和开启车辆灯光、设置警告标志,致使陶某被撞倒后再次受到撞击,而周某在恶劣天气骑电动车时不注意观察路面情况,造成陶某第二次伤害。两人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。此案提醒人们,在恶劣天气行车尤其要注意观察路面情况,遇到意外情况时要按规定作出处置,否则将会害人害己。